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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张晓斐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消费者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7830元用于疾病治疗。治疗项目包括2次心肌修复和1次肝肾排毒,但并无明显效果。随后又因病复发住院治疗,通过医院所出具的就医报告及诊断证明显示该机构提供的相关诊疗项目对消费者无任何疗效,消费者要求该机构返还治疗费用,被拒后向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求助。
【处理结果及依据】
我协会受理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约谈该机构负责人。该机构负责人坚称其机构性质为健康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疗养服务范畴,不属于医院治疗范畴,但经我协会调查发现该机构一直以“逆龄回春”、“血浆置换”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该机构提供的疗养服务可以替代医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协会工作人员在进行了多次调解后,该机构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2783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案件中,商家以“逆龄回春”、“血浆置换”、“血浆吸附术”等养护疗法为名诱导消费者进行效果甚微的大额诊疗消费。这些养护疗法是医疗救治还是生活保健并无详细介绍,只是向消费者宣传其“神乎其神”的效果,利用消费者深陷病痛折磨的心理,诱导消费者花费大额金额。而且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涉事企业曾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异常名录,其法人曾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该案虽然已经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但是考虑到会有更多消费者因此利益受损,我协会已将该案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在此,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机构前要关注其医疗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能出示具有资质的医疗许可证,医师、护师、护士等行医人员资质手续是否完备,治疗疾病应选择正规医院进行诊疗。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诊疗类诱导式宣传时,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及行业认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我们要主动学习相关消费维权法规及行业知识,筑牢上当受骗的防火墙,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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